对建立和完善全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编辑:残联管理员 来源:

  建立和完善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残疾人特殊需求、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规范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的根本途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有一般性制度安排的普惠性保障,更应有专项制度安排的特殊性保障。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必须以建立和完善全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前提。
  一、深刻理解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增强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针对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对象从特殊群体迈向全体居民。从满足残疾人的特殊保障需求出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样得到进一步加强,一般性保障与特殊性保障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形成。根据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一是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它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专门针对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制度等。
  二是基本保险保障制度。指以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为基础,政府为残疾人代缴保险费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是利用社会保险机制实现残疾人养老、医疗福利的有效途径。
  三是特殊服务保障制度。指根据残疾人特殊性、类别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养护照料、康复训练、辅助器具、无障碍建设补贴等保障制度。
  二、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意义,提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动性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机制,是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基础。
    一是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不断推进各方面的制度建设,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了社会的整体进步。残疾人事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是稳定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残疾人是一个特性突出、生活困难突出的特殊群体,迫切需要稳定、持续的保障态势。而制度建设正好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它不随少数人主观意志的改变和经济社会局部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朝令夕改的短期行为,是稳定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三是规范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的根本途径。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指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来讲,制度的根本性,就是要明确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问题。制度的全局性,就是要统一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度的稳定性,就是要强化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约束机制。制度的长期性,就是要发挥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导向作用。所以规范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必须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三、紧紧抓住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重点,注重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效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从满足残疾人特殊保障需求出发,积极研究出台针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障政策措施,在探索残疾人保障制度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是立足实际,全省不断拓展保障覆盖面。《辽宁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不仅对全省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残疾人特殊保障等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也陆续研究出台了残疾人的特殊保障政策措施。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提出了按照分类救助原则,对已享受低保救助的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比例不低于20%。在残疾学生教育救助方面:确定从2012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并逐步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确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在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要求对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补助。在残疾人康复训练方面: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二是因地制宜,各地积极探索保障新思路。各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从解决当前残疾人最突出的问题出发,积极探索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新思路。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各市按照分类救助原则,对已享受低保救助的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不低于20%的比例。沈阳市将“四类一级残疾人”全部纳入当地生活救助保障范围;大连市对已享受低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上浮50%,中轻度残疾人上浮20%。阜新、朝阳市对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年满18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本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盘锦市对已享受低保救助的残疾人本人,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30%的比例。在医疗救助方面:各市不断探索医疗救助的途径、方法和标准,彰武县将残疾人本人医疗报销比例提高5%。在教育救助方面:各市普遍对残疾人大中学生的实施了资助,大连市对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实施全程资助。在住房救助方面:各市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和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中普遍给予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原市将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制度范围。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大连市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最低缴费标准的200%补助,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其他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最低缴费标准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沈阳市、盘锦市为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额保险费。在特殊服务保障方面:盘锦市根据残疾人特殊性、类别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实现了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全覆盖、下肢残疾人假肢装配全覆盖、农村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全覆盖、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全覆盖、0—7岁贫困听力儿童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全覆盖。铁岭市清河区在全民社会保障的基础上,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建立了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制度。
  三是省市联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新实践。“十二五”时期,全省要继续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为重点,在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执行力度的同时,基于残疾考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创新与实践。1.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2.完善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本人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推进残疾人参加新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保险费制度。4.推进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为其代缴保险费制度。5.建立为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政府为其发放护理补贴制度。6.完善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制度。7.建立对残疾人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8.建立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补贴制度。9.推行免费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筛查制度。
  四、牢牢把握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思路,提升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政府责任、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处理好推进项目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的关系。回顾残疾人事业20多年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从“三项康复”开始,逐步发展为综合性的社会事业,从一般化服务模式不断向个性化服务模式的转变,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服务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扩展,必须运用政策制度手段发展残疾人事业,转变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由行政协调的行政思维方式向逐步依靠制度建设的法制思维方式的转变,注重推进项目向把推进项目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是强化政府责任,处理好一般性保障与残疾人特殊保障的关系。一般性的社会保障既全民保障,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残疾人特殊性保障制度就是针对残疾人特殊性、类别化、多样化的需求,建立起的专项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一般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残疾人的特殊性保障制度都是政府的责任,都需要政府财政的支持。一方面,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既要融入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另一方面,又要有独立完整的特殊制度设计。
    三是立足本地实际,处理好借鉴外地经验与立足本地实际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因地制宜,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量力而行。在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特殊服务等社会保障方面,首先要体现的是制度的建立,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可以低一点。其次要体现的是制度的格局。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逐步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提升保障水平。
  四是坚持稳中求进,处理好制定本级政策与转化上级政策的关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含众多惠及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政策节点,从调研情况看,大多没有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制度措施,现有的优惠政策多停留在一事一议阶段,这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提出的“制度性保障”的目标要求相距甚远。因此要处理好本级政策制定与转化上级政策的关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政策转化,把现有的政策制度落实到位,同时不断地争取新的政策制度出台。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多层次、渐进完善的制度,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成为面向所有残疾人的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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